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110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聖輝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偉迪 選任辯護人 葉永宏 律師
李衣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關於「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陳偉迪就原判決事實事實欄二㈤⒉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被告洪聖輝就事實欄二㈥⒉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就事實欄二㈥⒊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此經原判決論述綦詳。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關於「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係「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顯然誤載;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係「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之顯然誤載;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係「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顯然誤載,以上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程耀樑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韻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陳偉迪部分、附表一編號9至10洪聖輝部分:
┌─┬─────┬───────────────────────┐│編│事實│主文││號│││├─┼─────┼───────────────────────┤│8│事實欄二㈤│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部分│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2部分│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3部分│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更正後附表一編號8陳偉迪部分、附表一編號9至10洪聖輝部分:
┌─┬─────┬───────────────────────┐│編│事實│主文││號│││├─┼─────┼───────────────────────┤│8│事實欄二㈤│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部分│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2部分│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3部分│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