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2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君萍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民國110年9月3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於109年9月18日,更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1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110年11月27日確定。受刑人上揭所為,業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君萍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110年9月3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9月18日,故意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1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110年11月27日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係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