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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