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2年8月11日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約定得
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
環信用利息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
2被告曾經協商,嗣毀諾。至96年11月10日止,計欠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陳述略以:
1原告應提出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攤還表供被告核對,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2被告已於97年8月29日向法院聲請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請法院曉諭原告撤回起訴。
3被告因投資失利積欠債務,債權銀行的債務追討,致被告
   精神疾病纏身,但被告仍盡力償還債務,可望有效解決債
務。
四、本院的判斷: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個人債權資料、約定條款、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表、協
議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等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2至被告表示已聲請債務清理乙節,因被告迄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有網路調閱之消債事件查詢作業表在卷可
佐,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訴訟當不受影響,另被告空言指摘
債務有糾葛,更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併予指明。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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