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鴻林藥品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黃村雄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告台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鎮○○路○○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原名 張朝霖 )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0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光照法官郭雅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琇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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