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國俊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張大東犯詐欺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國俊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國俊因被告張大東犯詐欺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