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德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七八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商業登記法業經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公布,於同年月三十一日生效,將該法三十三條原定之刑事罰廢止,,依上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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