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697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據上論斷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應更正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據上論斷欄,誤將「判決如主文」記載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核屬誤寫,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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