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九四三О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之戶籍地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即已遷入臺北縣○○鎮○○路○段○○巷○○○號,此有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一紙在卷可考,然遍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三號之全部卷證資料,均查無聲請人曾對被告之該戶籍地為送達執行傳票回證、拘票及拘提報告,是被告是否有已獲合法傳喚、拘提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之情事,而足認其已逃匿,尚屬有疑。因之,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