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木蘭 原為夫妻關係,嗣因故經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06)蕉民初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因該民事判決之作成,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固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為證,惟未據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96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本院認可該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於法未合,礙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