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7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查。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