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慶駿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詐欺│││險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3日│107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43號│第166號│││││├───┬────┼──────────┼──────────┤│││││││法院│桃園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交簡字第342│108年度金簡字第13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21日│108年09月09日│├───┼────┼──────────┼──────────┤│││││││法院│桃園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交簡字第342│108年度金簡字第130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3月26日│109年01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