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湯學廉
謝宏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4月2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594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學廉、謝宏祥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19日上午6時48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湯學廉、謝宏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黃聖泰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核被移送人等2
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非行。爰
審酌被移送人等2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
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