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向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理由。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