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載明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等之附表(請勿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