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台中縣新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甲○○、丁○○、丙○○、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 林榮春 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