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 黃琦閔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上訴人 嚴文楚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