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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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銘祥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毀諾?並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起遭債權人強制扣薪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任職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及103年1月、5月、6份之薪資明細。
三、聲請更生前2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電話費、交通費、教育費、瓦斯費、水費、電費、汽車稅金及強制責任保險費等),並釋明聲請人於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載汽車已報廢,則現列計每月必要支出其中汽車稅金新臺幣(下同)1450元、強制責任保險費300元部分,是否應予刪除?若仍有列載必要,則應提出所使用汽車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釋明與該汽車之所有權人間關係為何?
四、釋明聲請人於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載二名子女每月每人所需之扶養費及教育費,各需7500元、2500元,共計2萬元之原因?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子女之扶養費?
五、釋明聲請人自己及其配偶現有無領取社會補助金?
六、詳明聲請人與債權人 蔡鳳雀 、 洪宗宏 、 洪清江 間發生借款債務之時間?聲請人借貸金錢之用途?並提出相關借據證明文件佐證。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