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郭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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