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順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秀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秀英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債權人聲請時所附具之證據,亦不足以釋明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借貸關係原因事實之債權請求。經本院前於民國104年8月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形式上可釋明債權請求之證據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就前開應補正事項均未為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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