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林秀蘭
林程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秀蘭於民國107年03月2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林程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4%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利率調整為3.75%)。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10年03月2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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