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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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啟華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7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仁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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