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25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少年,姓名詳卷)、 劉偉貞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另關於其請求被上訴人將中國大陸新浪博客網站以「我的故事─Jasmine翡翠」為名所設立部落格上標題為「我的故事」之文章內容刪除,及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及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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