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

聲請人 楊麗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麗香吳姍樺黃雅娟黃啟祥洪鈴如陳宛如婁篤安孫琳惠李盈秋洪素月張永慧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不能調解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蔣麗香、吳姍樺、黃雅娟、黃啟祥、洪鈴如、陳宛如、婁篤安、孫琳惠、李盈秋、洪素月、張永慧(下稱相對人等11人)係伊所犯竊盜罪之被害人, 伊願 賠償相對人等11人因其行為所生之損害,故聲請調解,並提出清償債務之方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之金額總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0萬6400元,經本院以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裁定命其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該裁定於113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7頁),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考(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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