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6號

原告 謝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筱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葉菽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