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6號
原告 謝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筱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葉菽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6號
原告 謝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筱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