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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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瑞麟
陳瑞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等因103年度醫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