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司啓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司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司啓明原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0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30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7015212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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