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昱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11日屆滿(屆滿日9月10日為假日,順延至9月1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昱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專宇實業社│106年3月1日│326,569元│LN0000000││││司李文泰│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