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債權人 王創永 上列債權人王創永因與債務人 江依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依璇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