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黃添進 被告 蕭泗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72號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