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三0號
原告甲○○原告甲○○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九十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九千零二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