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北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北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北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北辰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8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2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94號及本院
102年度易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年及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3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18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經徒刑10月確定,上開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2年4月1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7月2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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