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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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80號
原   告  莊文華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劉世榮
       鍾慶珍
       鍾勝枝
       鍾慶麟
       鍾慶龍
       鍾慶鳳
       劉紹玉
       劉紹珠
       歐逸風
       歐逸青
       劉紹箕
       周宏光
       周開明
       劉紹菊
       劉佩臻
       劉紹賢
       劉紹英劉紹承 之繼承人
       劉紹芳 即劉紹承之繼承人
       劉紹華 即劉紹承之繼承人
       劉紹香 即劉紹承之繼承人
       鍾碧如
       林勝玉
       廖啟政
       廖一成
       廖俱成
       廖育成
       廖隆成
       林彥昌
       林瑞昌
       賴明貞
       劉紹桂
       劉麗慧
       劉麗敏
       劉麗媛
       劉麗琦
       陳村富
       陳育平
       陳偉貴
       陳英貴
       陳欽貴
       曾秀隆
       李曾秀蘭
       曾秀昌
       曾文枝
       劉紹裘
       劉紹善
       劉麗蘭
       劉紹業
       劉純清
       謝春香
       謝銘旺
       錢秀雲
       謝文倩
       謝文丞
       謝承祖
      周 謝玲秋
       劉榮上
       邱欣怡
       邱政銘
       邱淑麗
      鍾 劉純靜
       劉乾上
       劉紹比
       劉紹江
       劉九上
       劉信上
       劉必上
       劉純全
       徐素瑛徐林蔭良 之繼承人
       徐堯山 即徐林蔭良之繼承人
       徐焱山 即徐林蔭良之繼承人
       徐煒山 即徐林蔭良之繼承人
       張佑青邱仁治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佑青為邱仁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仁治於民國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
佑青等節,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據,且張佑青迄未聲明承受本件訴
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
命前開繼承人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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