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債權人 陳姗 汝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添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11年9月17日等語,並提出通訊軟體之部分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及寄予債務人友人 洪自明 之信件為證。查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惟通訊軟體並非實名制軟體,且對話人名稱可自由更改,尚難釋明對話係由債務人所發,另依所提供之「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址」查無債務人設籍資料,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第1項前段、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