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原告與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