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霖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東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五三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九九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合計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