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更正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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