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33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本件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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