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謝謙德 被告 顏良娟 即守辰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