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7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零二年度繼字第八九八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詹宜昌 債權人,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8號卷等語,並提出申請書及帳務清單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8號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