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4、5時許,在南投縣○○鎮○○0巷00號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管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內埔路堤防處,因後車箱未蓋上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4包(送驗淨重合計3.601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3551公克),吸食器1組,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09年6月2日上午8、9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號6樓之
2,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管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6月4日上午9時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80
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5、9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14包及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80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5、9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9年6月29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90600336、0000000000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足認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殘渣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72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53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81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65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84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741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239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70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01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10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36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1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36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1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15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1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83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1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75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15殘渣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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