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8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童政宏

被告 王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遞狀撤回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撤回狀在卷可據,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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