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2969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彥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08年12月25日聲請狀聲明事項第一項所載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與事實及理由第一項所載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兩者並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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