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1號
原告 龔秀華
訴訟代理人 鄭明得
鄭才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
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1號
原告 龔秀華
訴訟代理人 鄭明得
鄭才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
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