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1號

原告 龔秀華

訴訟代理人 鄭明得

鄭才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

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旭洲

黃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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