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案件確定後,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案,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報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