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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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