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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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茂庭
李映佐
居基隆市○○區○○路0巷00號0樓(送達址) 曹丞育
邱顯益
林宇山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5號、110年度偵字第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孫茂庭、被告李映佐、 施力丞江昱榮 (施力丞、江昱榮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等人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凌晨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11樓「紅蘋果KTV」5號包廂內唱歌,因同包廂內之伙伴 許雅筑 與前來探訪之 鄭玉田 發生糾紛,許雅筑之友人丁○豪(92年8月生,真實姓名詳卷)聽聞此事後,遂到場理論,雙方發生口角後,在上址11樓大廳之被告孫茂庭友人被告曹丞育、被告邱顯益、被告林宇山及在上址11樓10號包廂內之 吳承軒 (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聽聞後均先後奔入5號包廂內,詎被告 孫茂廷 、李映佐、曹丞育、邱顯益、林宇山等5人竟當場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徒手、持公杯、麥克風毆打丁○豪,致丁○豪受有頭皮撕裂傷(4公分乘以2公分)2處、左側第五指撕裂傷(2公分)之傷害。案經丁○豪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暨丁○豪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孫茂廷、李映佐、曹丞育、邱顯益、林宇山等5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孫茂廷、李映佐、曹丞育、邱顯益、林宇山等5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上開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丁○豪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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