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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