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吳淯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為堯 、 游舜夫 及 游貴雄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