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 高明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振涵 、 高振柔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薛月秋